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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檢“兩長”同庭履職 以職業病認定工傷 激活“睡眠”條款

2024年04月03日10:08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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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鄒某某訴綿陽某人社局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在成都開庭審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王麟出庭支持抗訴,促成該案行政爭議當庭實質性化解。

座談會現場。四川省檢察院供圖

座談會現場。四川省檢察院供圖

這是一起歷時5年有余,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的工傷認定案,因對相關問題定性存在爭議,致使鄒某某丈夫羅某某工傷認定糾紛在審判程序中未得到有效解決。四川省檢察院依法抗訴,人社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重啟工傷認定程序,申請人緊鎖多年的眉頭終於舒展開了。

據了解,羅某某系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搭建支模的工人,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2018年7月19日,羅某某在項目工地工作結束收拾工具准備下班時突然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7月25日,醫治無效死亡﹔8月2日,羅某某妻子鄒某某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羅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暈倒,頭部著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2018年10月29日,羅某某妻子鄒某某向綿陽某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人社局要求鄒某某提交《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鄒某某向具有資質的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對羅某某進行職業病診斷,均未被受理,未能補正。12月26日,鄒某某向綿陽某人社局提交《情況說明》,稱因故補正不能。

庭審現場。四川省檢察院供圖

庭審現場。四川省檢察院供圖

2019年1月25日,綿陽某人社局作出決定:因羅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患職業病的”,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因此不予認定羅某某因工受傷。

鄒某某不服該決定,於2019年5月10日提起一審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判決撤銷綿陽某人社局關於不予認定羅某某因工受傷的決定。該人社局提起上訴。

2019年10月,二審法院認定現有証據不能証明羅某某在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的事實,事故傷害構成工傷的証據尚不充分,也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証明或鑒定,因此不認定是工傷,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並駁回鄒某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9月鄒某某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2021年2月24日,鄒某某向綿陽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羅某某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這是該案爭議的焦點。受案后,綿陽市檢察院依職權開展走訪調查,核實羅某某發病當天現場狀況、天氣、工作場所溫度、目擊証人証言等事實。期間,2021年9月18日,羅某某之女羅某向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以下簡稱“華西四醫院”)提出對羅某某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申請。2022年3月25日,華西四醫院商請綿陽市檢察院協助提供相關資料。綿陽市檢察院依法向華西四醫院提供《關於羅某某的情況說明》。同年4月28日,華西四醫院作出《職業病診斷証明書》,診斷結論:“職業性中暑(熱射病)”。

四川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辦案檢察官魏薇介紹,在司法實踐中,“事故傷害”和“職業病”認定工傷是兩種不同類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工傷,除要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條件,還必須具備“事故傷害”這一原因。目前法律法規對“事故傷害”並未作出明確規定。現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列舉了20類事故傷害,未將疾病列入。另外,對於事故傷害需要相應証據証明,才能判定是否構成工傷,相對比較復雜。具體到該案,一審認定羅某某是中暑后突然暈倒,頭部著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系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二審認定現有証據不能証明羅某某在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的事實,所以認定本案事故傷害構成工傷的証據尚不充分。

“檢察機關受案后,依職權調查核實羅某某發病事實,並協助向華西四院提供相關資料,鄒某某獲取了羅某某《職業病診斷証明書》,証明羅某某系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患熱射病倒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四川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吳華斌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新的証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本案申請人鄒某某在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過程中,獲取了羅某某的職業病診斷証明,屬於行政訴訟新証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因此,省檢察院決定依法提起抗訴。”

四川省檢察院成立以王麟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辦案組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查閱專業資料,咨詢具有診斷資質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意見﹔同時,檢察機關會同法院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並制發司法(檢察)建議。

再審庭審中,王麟宣讀了抗訴書,指出根據本案申請人鄒某某在申請檢察監督過程中獲取的羅某某《職業病診斷証明書》,結合其他在案証據可以充分証明羅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突發熱射病倒地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關於患職業病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建議法院依法再審。

“行政行為應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人社局此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但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賴以存在的基礎証據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該行為可能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行政機關負有依據新証據糾正原行政行為的義務。本案新証據已表明羅某某患有職業病,行政機關有義務根據新証據証明的事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保障羅某某的合法權益。”王麟在發表出庭意見時指出。

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對証據進行出示和說明,合議庭組織雙方圍繞羅某某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進行了全面調查。綿陽某人社局表示願意接受法、檢兩院的司法(檢察)建議,並已實質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鄒某某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再審請求,法院當庭作出“准許其撤回再審請求,本案終結再審程序”的終審裁決。至此,該行政爭議案的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庭審結束后,部分參加旁聽的全國及省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社廳、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衛健委以及法檢兩院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圍繞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構建完善職業病防治、認定和保護體系進行研討。

“2013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已將中暑列入職業病范疇,但實踐中,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認定為工傷的案例極少。”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繼敏表示,本案以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認定工傷,將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的認知,激活“職業性中暑(熱射病)應當認定工傷”這一法律適用規則,對於推動完善職業病認定和防治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義。(王凡、周雅麗、周士龍)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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